會章

  1. 會名:
    中文名稱: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CC KEI WAN PRIMARY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KWPTA
  2. 會址:
    香港筲箕灣西灣河街63號
  3. 宗旨:
    1. 促進家長教師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共同促進教育效能。
    2. 作為學校的支援,協助學校發展,培育學生達致全人教育。
    3. 舉辦各項活動,加強家長間之聯繫,並分享培育子女的心得。
  4. 會籍 (以家庭為單位):
    1. 資格:
      1. 家長會員:現就讀於本校學生之家長或其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家長會員。

      2.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
      3. 名譽會員:凡離任校長、離任副校長及前任家長教師會會長均自動成為名譽會員。
      4. 聯繫會員:凡離任教師、畢業生之家長或其監護人及其他適合人士均可申請,或由現任會員提名;但須經執行委員會完成確認程序。聯繫會員每年需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2. 權利:
      1. 會員均可出席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申請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4.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有發言、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
    3. 義務:
      1. 會員須遵守及履行會章各項章則。
      2. 會員須依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3.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
  5.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年最少召開一次。
      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之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3. 會員大會得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4. 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必須為家長及教師會員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或不少於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始得開會。
      5. 開會前,應由執行委員會以通告形式,於會期前最少十四天通知全體家長及教師會員召開會議,亦應有議程展示。
    2. 執行委員會:
      1. 由十三位家長委員及八位教師委員組成。
      2. 委員職務:
        • 會長
        • 副會長
        • 司庫
        • 秘書
        • 文書
        • 委員
        • 後補委員
      3. 執行委員會各職司之權責如下:
        1. 所有執行委員:
          • 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及議決事項。
          • 推動本會會務。
        2. 會長:
          • 一位(由家長委員擔任)
          • 由全體執行委員投票選出。
          • 負責召開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 代表本會對外界之溝通。
        3. 副會長:
          • 一位(由校長擔任)
          • 協助會長推行各項工作。
          • 會長缺席時,代其執行職務。
        4. 司庫:
          • 兩位(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擔任)
          • 由全體執行委員投票選出。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 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財政狀況。
          • 製作財政收支結算表。
        5. 秘書:
          • 一位(由校方委派主任擔任)
          • 擔任校方與家教會之聯絡人。
          • 負責會議紀錄、文書傳遞及文件存檔之工作。
          •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推行各項事務。
          • 安排本會一般對外書信及文件。
          • 籌備新一屆委員選舉事務。
          • 統籌會員大會各項工作。
        6. 文書:
          • 兩位(由執行委員擔任)
          • 由全體執行委員投票選出。
          • 協助秘書處理各項會議的文書工作。
        7. 委員:
          • 由其餘的家長代表和教師代表出任。
        8. 後補委員:
          • 二位,家長委員和教師委員各一位。
          • 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由後補委員填補空缺。
      4. 執行委員會的產生:
        1. 家長委員:
          • 每年下學期,會員可向家教會報名參選下一屆執行委員;執行委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2. 教師委員:
          • 除副會長及秘書由學校委派外,其餘執行委員須經學校全體教師互選產生。
        3. 各執行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之職,任期不可連續超過三年。除指定職位外,執行委員會各職位須經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5. 執行委員會會推選七位執行委員為常務委員,其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兩位司庫及互選兩位執行委員出任。其職責是於非常規或突發事務中,舉行會議及定出處理方案。有關議決內容,會長需要書面通知其他執行委員及於下次執行委員會中追認。
      6. 在所有會議中,任何議案決定,應以多數票取決;若遇票數相同時,可用重選方法處理。若仍未能定案,會長可多投一票。
      7. 開會日期,應由執行委員會以通告形式,於會期前最少七天通知全體執行委員,亦應有議程展示。
      8. 前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前最少七天派發給執行委員,方便查閱及於會議中進行通過。
      9. 如有需要,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合適人士出任本會義務顧問。
      10. 執行委員會會員須明白及接受其工作,屬義務性質,將不獲酬勞。
      11. 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執行委員必須多於半數,始得開會。
  6.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機制(詳見附件──「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機制」)。
  7. 會費:
    1. 每學年繳交一次。
    2. 會費數目由執行委員會議決。
  8. 財政與債務:
    1. 本會經費由會費、捐贈、按情況及申請募集而成。
    2.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會務開支、會員福利及配合促進學校發展教育。
    3.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會長、副會長及司庫四人之兩人共同簽署,而兩位簽署委員須為家長委員與教師委員各一位,方屬有效。
    4. 由執行委員推選一位核數員或邀請專業人士義務稽核,於每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5. 在面對債務及法律責任時,本會將按照社團條例辦理。
  9.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須經由執行委員會通過,並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2. 本會章自通過日起同時施行。
    3. 如遇本會解散,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同意,方能生效。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將捐贈基灣小學作為學生福利及教學資源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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