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章程

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章程

 

 

1          引言

1.1         本選舉章程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法團校董會(以下簡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下,選出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校友校董(以下簡稱校友校董)。條例中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

 

2          校友校董人數

2.1         一名校友校董

 

3          任期

3.1         校友校董的任期為兩年,即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及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如此類推。

 

4          候選人資格

4.1         所有年滿十八歲的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4.2         候選人須得一名年滿十八歲的校友會會員提名。

4.3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4.3.1   /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4.3.2   /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4.4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5          提名程序

5.1         選舉主任

5.1.1   校友會將委派主席或一名委員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5.2         提名期限

5.2.1   本屆提名校友校董選舉期限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至六月二十一日。

5.3         提名方法

5.3.1   填妥由選舉主任制定的提名表格。

5.3.2   每名年滿十八歲的校友會會員可提名另一名合資格的校友參選。每名校友會會員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5.3.3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會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5.4         候選人資料

5.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須符合選舉主任所訂之規則。

5.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公開的方式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以及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6          投票人資格

6.1         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並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7          選舉程序

7.1         投票日期

7.1.1   本屆提名校友校董選舉期限為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或之前。

7.2         投票方法

7.2.1   填妥選票並交回學校,選票樣本見附件二

7.2.2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7.3         點票

7.3.1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7.3.2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

7.4         公布結果

7.4.1   選舉主任應於完成點票後立即公佈選舉結果,並於選舉結束後一星期內在校友會網頁公佈。

7.4.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在收到候選人的上訴後,四星期內審核並回覆候選人所得出的結果。

 

8          選舉後跟進事項

8.1         校友會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9          填補臨時空缺

9.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會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9.2         填補半途出缺校友校董的任期為原任校友校董的餘下任期。

 

10      注意事項

10.1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留意載於附件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10.2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校董。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申請人未滿18歲;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6)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40AP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認可—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40AU

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X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附件二

 

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校友會

校友校董選舉選票

 

投票日期: 

 

填寫選票前請細閱以下的「投票人須知」

 

投票人須知

1.           除「ü」號外,請勿在選票上劃上其他記號,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2.           請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在選票上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加上「ü」號。你在選票上所填的「ü」號,不能超過空缺的數目,否則,選票便會作廢。

3.           將選票對摺,切勿讓他人看見你的選擇。投票是保密的。

4.           將選票放入投票箱。

 

 

候選人

 

    1      XXX(中文姓名)

    2      XXX                       

    3      XXX

 

 


 

附件三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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