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 名稱
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校友會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Kei Wa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 會址
香港筲箕灣西灣河街 63 號
63, Sai Wan Ho Street, Shau Kei Wan, Hong Kong
- 宗旨
- 團結校友,促進會員間之感情
- 建設母校,協助推動母校發展
- 為會員舉辦各項康樂活動
- 會員資格
- 校友:
- 曾就讀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下午校)之學生;及
- 現已離校之本校學生
- 校友會會員:
- 榮譽會員:
- 歷任及現任之校董、校監、校長及老師;或
- 經校友會員提名及由校友會常委會投票通過之人選
- 入會手續
凡具校友資格,並已繳交會費者都能申請入會
- 會費
- 每年年費為港幣 20元 ( 18歲或以下人士 );港幣 50元( 18歲以上人士 )
- 每年年費為港幣 20元 ( 18歲或以下人士 );港幣 50元( 18歲以上人士 )
- 會員可於年中任何時候繳交會費,如校友會於八月三十一日前收到會費,會籍為校友會收到年費當天至該年八月三十一日;如校友會於八月三十一日或以後收到會費,會籍為校友會收到年費當天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 凡自動退會,其曾繳交之各項費用及捐贈,將一概不會發。如屬委員,則自動喪失職權
- 會員如犯有以下其中一種行為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可給予警告或終止會員資格:
-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 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壞本會名義
- 犯有任何刑事法例,經法庭判決定罪者
- 會員之權利
- 校友會會員 ( 18歲或以上 ):
- 選舉、被選 ( 需具有一年或以上會籍 )、投票、提議、表決及罷免
- 享有本會會章 (三) 宗旨規定之事項
- 校友會會員 ( 18歲以下 ):
- 榮譽會員:
- 校友會會員之義務
- 繳交會費
- 遵守會章
- 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組織
- 常務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內 / 外 )、司庫一人、秘書二人( 內 / 外 )、聯絡二人、康樂二人及總務二人
- 本會各委員均為義務,任期為兩年
- 如本會委員任期中退出,其職位則由其他現任委員兼任
- 會議
- 常務委員會會議
-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舉行。每次均須於開會前一星期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各委員。會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如會長缺席,由內副會長主持會議;如內副會長同時缺席,則由外副會長補上;如外副會長同時缺席,則由委員互選臨時主席補上
- 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會議於每年三月舉行,同時選出下屆委員
- 會員大會
- 每兩年召開一次
- 十一月召開
- 新委員就職典禮同時在會員大會進行
- 出席法定人數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者則不能舉行會議,而需在十四天內重開,重開時則不計人數
- 臨時會員大會
- 選舉
- 選舉委員會組織︰以制定選舉規則
- 校長當顧問
- 常務委員三人
- 老師二人
- 家教會委員二人
- 常務委員候選人資格︰
- 十八歲以上基本校友會會員
- 已成為校友會會員一年或以上
- 參選方式︰
- 自薦:需得另一名校友會會員和議
- 推選:由校友會會員推選
- 提名:由校友會會員提名
- 選票形式︰
- 只需圈上參選人姓名,並寄回本校
- 監票︰老師與家教會委員
- 提議參與選舉方法︰
- 相同選票處理方法︰
- 常務委員人數及職務:
- 各委員職務
- 會 長: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簽署一切文件,保管本會印信,指導各委員之工作及主持各項會議
- 副會長:協助會長辨理會務,如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內及外副會長依次序代理其職務
- 司 庫:負責本會一切財政出納、會款及保管賬冊,如超過委員會授權之金額時,須存入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提款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任何二人聯署方能生效。每年編造年結,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五天送交委員會審查後,提出於會員大會並通過。除每月正常開支外,額外開支總數如不超過委員會所定之款項時,須由主席授權動用之,如超過上述之數目時,須經委員會通過及批准後方得動用
- 秘 書:負責本會文書工作,文件檔案、會員名冊及紀錄各項會議之議案
- 聯 絡:與外界聯絡,負責為會員謀求福利、宣傳及爭取支援,或籌募經費等工作
- 康 樂:策劃及統籌聯誼活動
- 總 務:負責物資採購及未列入其他幹事工作的事宜
- 會款
- 會款用途:本會會款只限於支付本會行政費用及舉辦符含本會宗旨之活動,本會一切收入,不得用於未經常務委員會批准之用途。若有負債,則由該屆常務委員會負責解決
- 財政年度: 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
- 解散
- 本會如須解散,應由會員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全體基本會員三份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得解散。本會資產如有剩餘,則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置之
- 修章
-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半數委員或基本會員廿名或以上提出,再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得施行,並須由出席者半數以上贊成,方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