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機制

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家長教師會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機制

 

1. 參選家長校董資格

  1. 所有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1.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家長校董:

( a ) 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 b )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1.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同一名家長校董可連選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三任。因此,剛任滿三任之家長校董亦不應接受提名。(2009-2010年度開始,改為連任不得超過兩任)

 

2. 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家長校董名額兩位,一位為「家長校董」,另一位為「替代家長校董」。兩者任期均為一年。(2009-2010年度開始,任期改為兩年)

 

3. 提名程序

  1. 本會可成立一選舉委員會或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可由本會常務委員互選或由本校委派教師擔任,但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2.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宣佈選舉家長校董及提名事宜。
  3. 家長校董的提名須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提出。
  4. 每名家長可自薦或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唯包括本人在內,每名家長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
  5.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或提名人數少於空缺數目,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6. 最多人獲提名參選的家長(不多於10位),將自動成為候選人;如提名數目相同,將以抽籤方式決定。

 

4. 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否適當的候選人。
  2.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期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簡介。

 

5. 投票人資格

  1. 所有本校現有的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參與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除父母外,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給予選票。

 

6.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 a )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訂定,並須於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有關選舉家長校董及提名事宜時同時宣佈。

( b )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須於本校進行,而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 c )  投票可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正,或經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決定之合理時間內進行。

( d ) 若投票日當天因天氣或其他突發事故,學校校舍須全日或於部份投票時間內關閉的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宣佈暫停投票,將投票日延至下一個上課日舉行。在投票日當天宣佈暫停投票前所作的投票將視作有效投票。

 

2.     投票方法:

( a )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自己投票給那一位候選人。

( b ) 惟為識別選票為正本,每張發出之選票須蓋上家長校董選舉用的特別印鑑。該印鑑須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保持。

( c ) 校方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將會上鎖,鎖匙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保存。

( d ) 投票當日家長可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或將選票放入特設的信封封好,交給子女於投票日帶回學校,由班主任負責收集放入投票箱。

 

3.     點票程序:

( a )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 b ) 家教會主席,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 c ) 在點票期間,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i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一人;

( ii )  選票填寫不當;

( iii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或

( iv ) 選票並非正本或選票未有蓋上家長校董選舉特別印鑑。

( d )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e ) 如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 f )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布結果: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透過學校致函所有學生家長及各候選人,公佈選舉結果。

 

       5.    上訴機制:

(a)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理由。

(b) 執行委員會須成立一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執行委員會代表兩名,由校方委出代表兩名,及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的家長代表一名。

(c) 上訴委員會將審核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如有需要,可作出調查。上訴委員會須就上訴作出最終裁決,任何人士對此最終裁決均不可提出異議。

 

7.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

教育條例40AO條規定:


(1)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目的,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     )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上下午班制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     的目的

               (a)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上午班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    師會;及

             (b)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下午班承認另一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3) 除非根據有關團體的章程,只有下述的人可選出或成為該團體的幹事,否則該團體不得根據第(1)款獲承認

                  (a) 有關學校的現有學生的家長;或
 
               (b) 該校的現職教員。

 

(4) 認可家長教師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5) 根據第(4)款獲提名的人士

               (a)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
               
(b) 不得是該校的教員;及
               
(c) 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而

                            (i) 有關選舉須是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的;
                            
(ii) 在該選舉中,該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iii) 該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及
                           
(iv) 該選舉的制度在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而根據教育條例40AB條的定義:

 

家長”(parent) 就學生而言,包括

                 (a) 該學生的監護人;及
                 
(b)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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